《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法條概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分為五章,分別是一般規定、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收養。
第一章一般規定
有6個條文,其中第1040條規定的是調整對象和范圍;第1041條至1043條三個條文規定的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價值和基本原則,第1044條規定的是收養制度的基本原則,第1045條是關于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范圍的規定。
本章重點內容之一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第1041條規定明確了四項基本原則,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特殊保護原則。
本章重點內容之二是近親屬的范圍,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即上三代、下三代。
第二章結婚
主要規定了結婚的條件、程序、婚姻的無效和可撤銷等內容。
第1047條是關于結婚年齡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是周歲。
第1049條是關于結婚登記制度的規定,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婚姻關系確定。
第1051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具體情形的規定,婚姻無效的三種法定情形是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指的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可撤銷的情形有二種,一種情形是脅迫,另一種情形是重大疾病不知情。第1052條是關于脅迫的可撤銷婚姻的規定,第1053條是關于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撤銷的除斥期是一年。
第三章家庭關系
本章共有二十一條,分為二節,第一節是夫妻關系,第二節是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1060條關于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規定,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發生的民事行為,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1061條關于夫妻之間相互繼承權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的一半是繼承財產,在沒有被繼承人遺屬的情形下,配偶與其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均分遺產。
第1062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薪收入、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財產。
第1063條關于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人身損害賠償金、遺屬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生活品。
第1064條關于共同債務認定的規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等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內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
第1065條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規定,所謂約定財產制度,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度。特別注意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二節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中,第1067條是關于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的規定。第1069條是關于子女尊重父母婚姻自由權利的規定。第1071條是關于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的規定。第1072條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第1074條是關于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撫養和贍養義務的規定。第1075條是關于兄弟姐妹間的撫養義務的規定。
第四章離婚
又稱為婚姻解除,是指夫妻在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第1077條是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部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是關于登記離婚審查標準的規定。第1079條是關于訴訟離婚調解程序和離婚條件的規定。第1084條是關于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第1085條是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費負擔的規定。第1086條是關于子女探望權及其行使的規定。第1087條關于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的規定。第1088條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規定。第1089條是關于離婚時夫妻債務清償責任的規定。
第五章收養
收養是自然人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從而建立擬制親子關系的法律行為。
第1093條是關于被收養人范圍的規定。第1094條是送養人范圍的規定。第1098條是關于收養人條件的規定。第199條是關于收養三代以內旁系 同輩血親子女的特殊規定。第1100條是關于收養子女人數的規定。第1105條是關于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的規定。第1108條是關于優先撫養權的規定。第1111條是關于收養效力的規定。第1114條是關于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關系的規定。第1118條是關于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效力的規定
民法典婚姻繼承編
法律主觀:
婚姻繼承的規定,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繼承,配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于夫妻財產,應當分配出配偶一方的財產,對于被繼承人的財產進行分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修改和新增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法典修改了關于民法總則,包括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收養法等七大法律的部分法律條文,使其更符合當代中國的民情,是法官在判決時有法可依。
《民法典》全文共1260條,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和附則,是對1949年以來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從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商品交易,民法典寫盡個體權利密碼,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社會學意義上的憲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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