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有法律效力。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只要滿足以下這4個條件,訂立的遺囑才算有效:
1、立遺囑的人必須是民事主體,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遺囑人是受欺詐、脅迫等訂立的遺囑,遺囑是無效的、同時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都是無效的。
3、遺囑只能分配遺囑人合法有效的個人財產,如果遺囑分配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那么該部分是無效的。
4、遺囑需要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沒有給這類繼承人保留遺產份額,那么在處理遺產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遺產,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拓展資料:
遺囑的形式有以下幾種方式:
1、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有遺囑人親筆書寫,并且簽名,還要注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且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還要注明年月日。
見證人,是指證明遺囑真實性的第三人。見證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要有能見證遺囑真實性的能力;要有中立性,即與遺囑內容沒有利害關系。
3、打印遺囑。是指遺囑內容由機器設備打印而成的。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4、錄音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者肖像,另外要注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指遺囑人用口述的方法表達自己對遺產的分配。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指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辦理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訂立遺囑后,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可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即遺囑人所立的內容相抵觸的數份遺囑,以立遺囑的時間,作為認定遺囑有效的判斷標準,無論遺囑形式如何,遺囑人最后所立的遺囑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
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
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
第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口頭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糾紛,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當沒有危急情況發生時,就不具備設立口頭遺囑的先決條件。遺囑人在通常情況下不能立口頭遺囑,即使立有口頭遺囑也是無效的。小編建議,老年人準備立遺囑時,最好采用書面或錄音的形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