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在結婚之后取得的所有財產,婚前雙方約定為共有的財產。
但是,如果夫妻之間書面約定婚后財產各自所有的,婚后取得的財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出軌導致離婚,如果情況不是很嚴重,在離婚時一般平均分割;如果出軌很嚴重,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少分對方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因此,如果另一方出軌,符合上述兩種情況,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實踐中,法院很少會在判決中離婚時有精神損害賠償的,除非是因為家庭暴力、遺棄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出軌而導致離婚,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只會在財產分割的時候照顧無過錯方而已。
對于一方的出軌行為,首先要確定該行為是不是屬于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為。如果不是,那么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無過錯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應該遵循以下原則,比如:
1. 男女平等原則: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
2.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
3. 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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