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問題是禁止結婚
如下情況下是禁止結婚的: 1、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 的。 即男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早于二十周歲; 2、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一方或雙方具有合法有效,且尚存續的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4、其他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1)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2)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三、《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條件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重婚、近親結婚、未滿十八周歲、有精神疾病等。如不符合條件,將導致婚姻無效或被撤銷。
民法典規定了婚姻的基本條件和禁止結婚的條件。其中,禁止結婚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 重婚:即已婚者與他人再次結婚,應當是無效的;2. 近親結婚:指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禁止結婚;3. 未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在未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禁止結婚;4. 有精神疾病:有精神疾病且不能完全或部分實施自己的行為能力的,禁止結婚。如果違反了上述禁止結婚的條件,其婚姻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禁止結婚條件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不同的判斷標準和證明難度。
是否存在其他禁止結婚的條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婚、近親結婚、未滿十八周歲和有精神疾病,而其他禁止結婚的情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并無明確的規定。例如,如果一方為已婚人士未辦理離婚手續,其與他人的再婚行為依然構成重婚,應予以無效。
了解婚姻的禁止條件可以幫助人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陷入無效婚姻的漩渦之中。在實踐中,當事人需要認真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遵守法律原則,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第一百七十九條 婚姻應當基于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一夫一妻、保持婚姻忠誠、互相幫助、共同承擔家庭責任的原則。婚姻關系應當依法保障。未經男女雙方一方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禁止結婚。
法定結婚的禁止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3)重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禁止結婚的有哪些?
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1、直系血親;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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