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款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于!這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傷殘補助金應該屬于個人財產。當然這個也是可以約定的,如果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工傷賠償作為父夫妻共同財產那也是可以的,約定大于法定,如果沒有約定那這個工傷賠償就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工傷賠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工傷賠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因工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亦即個人財產。這是因為一方工傷的補償款,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身體受到傷害的一種補償,不能等同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正常收入,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的工傷賠償款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工傷賠償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工傷賠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因工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亦即個人財產。這是因為一方工傷的補償款,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身體受到傷害的一種補償,不能等同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正常收入,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的工傷賠償款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工傷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傷賠償金是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工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即個人財產。
法律規定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有: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在夫妻并未有約定的情況下,即使是在結婚之后取得的工傷補償款,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雙方可以約定將個人財產轉為共同財產。
傷殘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下:
通常情況下,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殘疾賠償金屬于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故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不同的意見認為,殘疾賠償金系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收入的減少,殘疾賠償金具有填補該損失的作用,故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首先,殘疾賠償金的理論依據,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所得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受害人本來可以依法獲得的收入的喪失。二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此種觀點認為,它是賠償勞動能力本身的喪失。三是生活來源喪失說。
綜上所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什么是婚后個人財產
婚后以下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依法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費。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具有較強的個人專屬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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