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傷害別人怎么賠償
未成年傷害別人賠償方法如下:
1、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損害,有財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另外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損害,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該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3、如果未成年人是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傷害其他人的,該教育機構或者學校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4、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
1、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順序的監護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
3、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的。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該負責賠償。監護人已履行監護責任,即使監護人沒有過錯,未成年人仍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仍應賠償。未成年人以其自身財產足以賠償的,自己承擔,否則由其監護人承擔補足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熊孩子闖禍誰負責呢?
熊孩子闖禍家長要負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也就是說,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造成別人損害,那么其父母要承擔侵權責任。當孩子還處于幼兒時期,更多的就是照顧孩子的吃、喝、用、穿,等到孩子慢慢地長大,他會上小學、上初中、上高中,成為青少年后也迎來了青春期。這個階段,往往是家長與孩子之間沖突和矛盾集中爆發的時期,相信很多家長都對孩子的叛逆心理束手無策,更有甚者,自己的孩子時不時的就會惹出事端,讓人疲于應付、精疲力盡。
通常對孩子犯的一些小錯誤,家長都是批評教育了事,但是,孩子有時還會闖出大禍,此時僅是簡單的批評教育可能不足以達到解決問題的程度,還可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這不,家住福州的李先生最近就遇到了這么一件事。
某天,趙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城市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李先生所住小區大門前路段,此時站在道路東側的李先生兒子將足球踢向了道路,恰巧被經過的趙某碾壓,致使趙某所駕駛的摩托車倒地,造成趙某受傷,李先生得知情況后趕至現場,隨即就向趙某道歉,但趙某堅持要求賠償,李先生認為趙某行駛速度較快也有責任,于是雙方因是否要賠償發生爭執,后經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先生兒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趙某遂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采信了事故認定書,另查明李先生兒子系在校初中生,最終法院認為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事故發生時李先生兒子未滿18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的損害后果由其監護人承擔。
最終,李先生賠償了趙某共計13000元,真是“熊孩子”闖禍父母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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