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請撫養費增加?
申請撫養費增加要提高什么資料文|方逸敏
夫妻離婚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父母仍有向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平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與權利,對非婚生子女也是如此。本文將結合審判實踐,對 “生效協議或判決能否排除子女請求增加撫養費的權利”及“請求增加撫養費的限制條件”等問題作相關整理。
一、協議或判決明確撫養費數額后,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撫養費
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關于雙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養費用的請求權是基于特定的親子關系而形成的身份權,得以主張撫養費的權利人是子女而并不是父母。撫養費糾紛案件中,原告一般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訴訟,撫養費的變更涉及子女的利益,應著眼于子女的合理需求。
二、請求增加撫養費的必要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可以起訴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父或母一方未探望并關注孩子的健康成長,并不是增加其撫養費的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請求增加撫養費的必須條件是“父/母有負擔能力”,即撫養人支付撫養費的經濟能力。再考慮是否存在三個必要條件之一。
三、撫養費增加的數額限制
(一)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前述比例確定。
但撫養費的數額并非固定,需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二)父或母長期在農村就業時的撫養費標準
1.若子女以及撫養人均在農村生活,則一般按照子女戶籍所在地及經常居住地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算。
2.若子女在城市生活上學,而撫養人父或母在農村就業的,撫養費以被告(父或母)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再按比例計算。
(三)子女實際生活所需的費用界定
子女的實際生活所需并非指最低生活所需,該需求與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成正比,父母經濟條件越好,子女的生活需求水平越高。子女每月實際生活所需不盡相同,父或母的收入亦可能每月有所波動,但在一定的成長階段相對穩定,故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撫養費的變化劃分為學齡前、小學階段、初中階段、高中階段。
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1.生活費:審判實踐中一般指子女居住地城市/農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
而因購買手機電腦、商業保險、外出旅游產生的生活費,不屬于前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的“合理要求”。
2.教育費:指國家規定的公立教育機構按規定收取的費用。學前教育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取的學費、書費、雜費、住宿費、必要的社會實踐費用納入教育費范疇。
(1)未經協商同意的擴大性支出可不予支付:子女因就讀私立學校、國際學校、貴族學校產生的高昂學費與擇校費,或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上興趣班的學費等教育費用,不屬于合理費用,在一方未同意的情況下屬于擴大性支出,應由同意方支付。
(2)迫不得已產生的昂貴學費視為合理費用:若直接撫養一方照顧孩子的精力與時間有限,因考慮到孩子的身心健康與教育,在沒有其它辦法的情況下(如經抽簽未能抽中公立寄宿學校),只得就讀昂貴的寄宿學校的,可將其視為合理費用,若父母有能力負擔的,應予分擔。
3.醫療費:在原先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確定的撫養費中,包括的醫療費系指一般疾病的門急診費用,不包括重大疾病治療費用。
(1)子女一般性感冒、發燒等常規治療不能成為增加撫養費的理由。請求增加撫養費條件中的“患病”,一般指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病或重大疾病。
(2)是否需要治療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父母事先商量與否并非治療的必要前提。
(3)對于子女未能參加少兒醫保導致該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無法報銷的情況,應根據父母雙方責任比例承擔未參保期間的醫療費。
四、提起增加撫養費訴訟時應準備的證據
1、證明對方與子女有撫養關系,對方有撫養義務:離婚協議書、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若屬非婚生子女,則可提供對方自認的聊天記錄、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報告書。
2、證明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以確定雙方的撫養能力:工資條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銀行卡流水、繳稅記錄等。
值得注意的是,單純的收入證明只能證明工作收入,但影響經濟狀況的除了工作收入,還包含兼職副業、房租收入、股票分紅、著作權等各項收入。
另外,村委會證明并不足以成為判斷申請人處于失業狀態、無固定收入的確鑿有效證據。
3、證明子女日常生活所需費用,進而證明原有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日常生活所需:如日用品消費票據、餐飲消費賬單、淘寶購買記錄;錄取通知書、在讀證明、教育費發票;病歷本、醫療費發票等。
撫養費可以申請增加嗎
法律主觀:
在離婚協議書中,應當寫清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及變更情形,如果以后因為撫養孩子成本增加的,一方有權主張對方增加撫養費的金額。
怎樣申請增加撫養費
夫妻雙方當初離婚協議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安排,并不妨礙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對于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
同樣不存在不妨礙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對于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申請實在是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不得已的選擇。這個可以根據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書、法院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中的孩子撫養費給付條款協商,或者另行提起離婚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訴訟。
總之,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所涉及的問題并不復雜,但是現實中,還是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被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義務的履行,或者強制執行不能等,如果夫妻中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確實存在難以完全給付孩子撫養費的情況,那么,為了使法律與實際生活切合,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在得到法院支持的同時,當事人也應該在適當的時候尋求專業婚姻家庭律師幫助,這樣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會相對簡單、容易一些。
父母離婚后,子女被判給其中一方撫養,另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見,撫養費糾紛案件可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一是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二是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雙方提出額外的撫養費要求。
對于因前者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的,應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向對方提起訴訟,未成年人作為法院最終裁決結果的受益人,應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因其無民事行為能力不便參加訴訟,因此可以不追加未成年子女為此類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參加訴訟。撫養子女,即便是在父母離婚后,都是父母共同應盡的法律義務。由子女的父母作為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正是體現了這種對子女共同撫養的精神。若以子女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給付或增加撫養費,則不能體現這種父母對子女共同的撫養義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而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對方提出訴訟,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種情形下子女可要求增加撫養費
由于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和被告離婚時已約定撫養費給付數額,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須符合法律上的條件。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了三種情形,只要符合任意一種情形,子女就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數額。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相關法規:夫妻離婚后,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綜合上述,我們知道怎樣申請增加撫養費的內容。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同時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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