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具體有:重婚、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考慮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過錯方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并且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1)重婚的;(2)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 的;(3) 實施家庭暴力 的;(4)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的。法律賦予無過錯方的這一權利有利于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責任,但 離婚損害賠償 的提出是有條件的:(一)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離婚 訴訟當事人 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也就是說,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因為過錯方的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依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的案件中當事人基于此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不予支持的。(二)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是過錯方在實踐中,有些人認為履行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還應包括“第三人”或者僅指“第三人”,當然,這種理解都是錯誤的,是違背立法本意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立法和司法狀況都不完備的情況下,把 賠償義務人 的范圍圈定的過大,就不利于我們查清事實,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審理工作的進行。因此,我們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響自己權利的行使。(三)離婚損害賠償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對于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時間,法律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無過錯方在 離婚訴訟中 的不同地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①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該項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當然,在人民法院審理之前應當履行告知的義務,經告知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以后其也喪失了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權利。②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 不同意離婚 ,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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