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行為無效的三種情形是什么?
收養行為無效的三種情形如下:
1、收養人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2、收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即他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3、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如當事人弄虛作假、欺騙收養機關或公證機關等。
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或收養程序主要包括:
1、收養人有子女而收養非孤兒、棄兒或非殘疾兒童的;
2、收養人未滿30周歲而收養的;
3、非近親收養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兩人年齡差距不足40周歲的;
4、被收養人超過14周歲的;
5、生父母因超生而將子女送養;或將獨生子女送養擬再領取生育指標的。
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于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子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里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為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后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系。
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
1、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作為孤兒監護人的包括下列人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人的,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在沒有前面人員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愿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相關法律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綜上所述,收養屬于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為了確保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相關法律在肯定合法有效收養行為的同時,設立了確認收養無效的制度,以便對違反相關法律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收養行為,或不具備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必備要件的收養行為,予以否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無效收養行為】有本法第一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有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幾名
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1、如果收養人在無子女的情況下,最多可以收養兩名子女,那么收養人有子女的情況下,最多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是有三類人不受人數的限制:第一類是孤兒,第二類是殘疾的未成年人,第三類是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上述三類不受收養人數的限制。
收養關系產生的效力是怎樣的
1、養父母以及近親屬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2、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正如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3、收養條件制約收養效力,影響著收養關系的和諧與穩定。民法典放寬了被收養人的年齡,實際上是對收養法第4條將被收養人限制在‘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立法修正,彌補了‘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被收養的遺憾,有助于滿足收養的多元需求與價值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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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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