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需要的手續和流程:收養的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法律分析:收養評估,是指民政部門對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行調查、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收養評估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評估,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 收養評估內容包括收養申請人以下情況: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婚姻家庭關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劃、鄰里關系、社區環境、與被收養人融合情況等。
法律依據:《收養評估辦法(試行)》
第八條 收養評估內容包括收養申請人以下情況: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婚姻家庭關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劃、鄰里關系、社區環境、與被收養人融合情況等。
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融合的時間不少于30日。
第九條 收養評估流程包括書面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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