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職責具體如下:,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遺產管理人應當忠實、謹慎地履行遺產管理職責。,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法定繼承人。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因某種原因被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時,則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共遺囑的共同執行人,或經協商推舉一人或數人作為遺囑執行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但必須要有被指定的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人的義務。單位或基層組織。在上述兩種遺囑執行人拒絕執行或者由于某種原因不能執行遺囑時,可以由遺囑人生前所在的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遺囑變更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遺囑人定立的遺囑以最后所立的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囑執行人可以是繼承人。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主要職責是將遺囑人的遺產進行清理并登記造冊;保管各類遺產;根據遺囑的指定對遺產進行分割;發生糾紛時可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嚴格按法律規定和遺囑的內容執行遺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內容,將遺囑付諸實施的人。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一)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二)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三)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未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遺囑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根據上述闡述表明,遺囑執行人是指遺囑做出后,來執行遺囑的人員,以及保管財產的人員,遺囑繼承人只要有對應的民事能力就可以作為執行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法律分析:自然人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白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 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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