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指定監護人的條件
法律分析:遺囑指定監護的條件是: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監護人;2、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異議;3、該指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并對被監護人并無不利。只有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嗎
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是可行的,但是有前提條件,根據相關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如果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有關個人或者是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只有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后行使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的職責包括監護人要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健康,監護人依法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私人財產財產不受侵犯。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關于監護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關于監護權的法律規定主要有:1、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3、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典》關于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民法典》關于監護權的法律規定主要有:1、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3、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民法典》關于監護權的法律規定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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