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是遺囑的一種形式。遺囑人訂立遺囑后,財產發生變化或者希望改變之前遺囑中的安排,可以另外立下遺囑進行更改。遺囑人在訂立公證遺囑后反悔,可以到原公證機關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只有遺囑人本人可以向原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申請。遺囑人原來訂立的遺囑形式是公證遺囑,在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需要在公證處撤銷原公證遺囑,或者重新訂立一份新的公證遺囑對前一份公證遺囑進行更改。其他遺囑形式不能更改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可以更改其他遺囑形式。一個人在一生中可以先后立下多份遺囑,遺囑形式相同的,最后一份遺囑效力最高;遺囑形式不同的,有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三十六條,想要推翻公證遺囑的話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遺囑的公證存在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遺囑都可以被撤銷:,(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三)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四)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遺囑繼承又被稱為”指定繼承”,是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推翻遺囑就是要讓遺囑無效,結合民法典的規定,通常下列情形下的遺囑為無效遺囑:,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脅迫、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3、遺囑處分了遺囑人無權處分的財產,該無權處分財產的部分無效。其他部分還是有效。,4、偽造的遺囑。偽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所訂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實意思,這樣的遺囑顯然應屬無效。,5、遺囑被篡改的。遺囑被篡改的,僅篡改的內容無效。因為僅該部分內容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遺囑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記載,故仍應有效。,6、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遺囑無效。比如,婚姻不忠的一方立遺囑將其財產處分給他的情人。因這種遺囑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公序良俗,應被認定為無效。再比如,立遺囑人表明,哪個兒子給他生下孫子,將來哪個兒子就繼承他的財產,這樣的遺囑也沒有法律效力。,遺囑人訂立遺囑后,財產發生變化或者希望改變之前遺囑中的內容,可以另外立下遺囑進行更改。可以到原公證機關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經過公證的遺囑可以撤銷的。只要年滿十八周歲然后有自己的合法財產,都是可以訂立遺囑的,并且遺囑是可以隨時進行更改的。公證過的遺囑直接帶著相關的資料都公證處辦理撤銷即可,后期的訂立的遺囑依舊可以辦理公證。《民法典》確定遺囑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規則:“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分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以被繼承人最后意思表示為準,此當無異議。因為遺囑并非合同行為,而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立遺囑人通過變更、撤銷遺囑來改變自己的財產處分方式并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為遺囑變更撤銷而產生的信賴損害賠償問題。但是讓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就不能不讓人產生疑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認定。現在隨著我們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經濟的不斷推進,公民的私有財產日益增多和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私人處理財產事物的情況每年都有大幅度的提高。遺囑也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但同時也有很多不法行為由此而產生,有些人為了達到獨占遺產的目的,不惜找來假的“父母”訂立假遺囑來辦理公證,這不僅需要公證員認真仔細審查當事人的身份,更要通過筆錄這一重要環節從側面幫助自己判斷委托人身份的真偽。公證員可以通過自己設計問題確定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了解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比如:當事人多大、家里有哪些人?是否都有工作?你有什么財產?你為什么只給這個人而不給其他人等。,(二)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公證實務中,我們常常會碰到重病在身、臥床不起的當事人要求公證員去醫院或去家里上門辦理遺囑公證的情況。有些當事人由于年事已高而記憶模糊、思維混亂,完全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這樣的情況我們一般不予受理,在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的病人我們也要求為其治病的主治醫生和所在醫院為其出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和與公證人員談話時是神志清醒、邏輯思維正常、對答切題的證明。這樣可以避免日后的糾紛和法律風險。,(三)應要求遺囑人提供遺囑中處理的個人財產的相關證明。遺囑人應當提交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立遺囑是一件嚴肅的行為,不能口說無憑,應把需要處理的財產具體化,如房屋就要提供產權證、國土證,存款就要提供存單證明,但也有些當事人在特殊的情況下無法拿到相關財產的證明,比如人在外地或者相關證明在配偶處保管而又不想讓配偶知道等。這些是公證中碰到的新問題,有待在工作中進一步的探索解決的方法。,(四)公證員應當有告知的義務。公證員應當向遺囑人講解我國《民法典》中有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后果。也要告知當事人有撤消和變更遺囑的權利和辦理的程序。,(五)其他應注意的問題。遺囑應當采用打印的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后,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捺手印,遺囑原稿需存公證處留檔。如遺囑人不識字,可由公證人員代書,但必須要有另一公證人員在場。談話筆錄也必須兩位公證人員簽字,且筆錄中盡量避免有涂改的痕跡,如果寫錯或需要涂改,需當事人按手印認可。公證書必須盡快出具,如果公證書還沒有出具而遺囑人已經死亡,公證書就有被撤消的可能。,(一)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二)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四)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五)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六)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七)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八)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公證遺囑目前是法律效力很強的遺囑。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大家做公證遺囑,因為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強。不過不做公證,只要符合遺囑的法定條件以及格式,該遺囑也是有法律效力的。遺囑的訂立形式立遺囑人可以選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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