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困惑
王某去世后,子女們發現王某生前立有三份遺囑,但這三份遺囑的內容大相徑庭,子女們不知道如何處理這三份內容相悖的遺囑。如果發生了這種情況,要如何處理?
律師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如果遺囑人生前立有幾份內容相沖突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法條鏈接
《繼承法》
第二十條第二款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法理薈萃
遺囑的效力大小受到其形式和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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