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隱瞞重大疾病,能否撤銷婚姻?
婚姻是雙向選擇,信任是選擇的基礎。對另一半應以誠相待,而非用一紙婚書將其“收入囊中”再暴露自己的真實面目。往往有人因迫切結婚而隱瞞自身的缺點甚至重大疾病,缺點可以磨合,但如果婚后發現對方隱瞞了重大疾病,該怎么辦?
2021年開始實施的民法典有明確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姻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之訴。
也就是說一方在婚姻登記前有重大疾病并且隱瞞的,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是可以撤銷婚姻的。我們要明確可撤銷婚姻的三個方面的條件:
一、
關于重大疾病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傳染性疾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梅毒、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精神性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癥、狂躁癥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
該疾病發病時間應早于辦理結婚登記時間
本條所規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時間應限于結婚前,即患病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所患疾病應有醫學診斷或進行過診療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法律規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銷權。
法律規定指向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知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行為。因此,若一方雖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曉已患病事實,故其雖然符合在結婚登記前已患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但鑒于其并無隱瞞的故意,其締結婚姻的行為并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婚前如實告知義務,不構成可撤銷婚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婚姻。
三、
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民法典規定行使撤銷權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此一年為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一年時限并不會中斷中止。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其起訴的權利將消失。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可以結婚嗎
您好,民法典對患重大疾病的自然人能否結婚做出了調整,根據現行民法典有關規定來看,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只要在滿足結婚的實質要求時,是可以結婚的。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被隱瞞的一方可以在知情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并且其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撤銷后,對于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法院會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如您有進一步的疑問,歡迎繼續向我們家與家律師咨詢或提問。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 1053 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 1054 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 ,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關于婚前隱瞞疾病的相關規定
法律主觀:
一、 民法典關于隱瞞重大疾病的 可撤銷婚姻 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婚姻有什么法律特征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愿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三、婚姻無效、可撤銷與離婚有什么區別
1、兩者的性質和原因不同。
婚姻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關系的處理和制裁,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在結婚之前或之時就存在;離婚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后。
2、兩者的請求權主體不同。
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無權代理。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還可以由利害關系人和有關機關行使。
3、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
離婚請求權只能在雙方當事人生存其間行使,如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而婚姻無效或撤銷的請求權既可在當事人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沒有超過法定的請求期限)。
4、兩者的程序不同。
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必須依訴訟程序進行,由法院裁判。而對離婚,一些國家規定既可依訴訟程序進行,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在我國,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兩者均可依訴訟程序進行,離婚和某些“受脅迫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婚姻的撤銷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
5、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我國,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的解除,不產生離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 夫妻共同財產 制分割財產而是作共同共有財產處理,違法婚姻所生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關系”被宣布無效或撤銷后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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