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到民政部門申請協議離婚時,法律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訴訟離婚不需要經過冷靜期。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自民政局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三十天內任意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在30天離婚冷靜期內,任意一方都沒有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離婚冷靜期滿后的三十天內,雙方應當親自到民政局申請發給離婚證。若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三十天內,雙方沒有申請發給結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分析: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作出以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受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對于離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該婚姻依舊是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依舊是夫妻。另外,若夫妻雙方沒有在30日內去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的,也視為撤銷離婚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