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證一般當天就可以完成。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1、離婚只要30天之后才能拿到離婚證。
2、實施后協議離婚需要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三十天冷靜期滿后需要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這樣一來,協議離婚需要三十天才可以拿到離婚證。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1、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3)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4)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經過三十天冷靜期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拿離婚證。如果是訴訟離婚的,不需要拿離婚證,因為人民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書的,其效力等同于離婚證。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即使提出訴訟,對于婚姻案件的審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期限。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二審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
(一)離婚的方式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就是婚姻當事人自愿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協議離婚的,需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取得離婚證后方才解除婚姻關系。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即婚姻當事人通過到法院起訴離婚,通過法院的裁判判決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若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予以判決離婚。宣告離婚判決的,會發給當事人離婚判決書,并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當場發給離婚證。如果夫妻雙方對離婚事宜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并且準備好了相關材料,可到民政局辦理,經過民政局審查沒問題后,最快的可在當天辦理完畢,領取《離婚證》。 夫妻雙方需要一起到雙方任一戶籍地的民政局辦理手續,去協議離婚一般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雙方有效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 2、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雙方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一式三份(須在辦理現場簽字); 5、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證件照; 6、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交:①《軍人婚姻登記證明》;②《軍官證》或《文職干部證》、《學員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③《居民身份證》。所以建議在協議離婚前聯系當地民政局,準備齊全材料,以免不能順利辦理離婚手續,影響后續安排。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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