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三代以內親屬關系的收養條件有:收養人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沒有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沒有違法犯罪記錄;年滿三十周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收養異性子女的,必須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3、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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