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如何指定
法律主觀:
遺囑執行人可以由遺囑人指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
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
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的遺產管理人制度
一、繼承法的規定 《繼承法》在第16條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制度,在第24條規定了“遺產保管人制度”,但內容均比較簡單: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二、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在第1145至1149條詳細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指定、職責、責任、報酬”,有利于保護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1.選任 (1)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 (2)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 (3)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4)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2.指定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3.職責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4.責任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5.報酬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三、小提示 雖然《民法典》比《繼承法》規定得詳細,但在紛繁復雜的社會實踐面前,在實際應用時,仍然可能遇到各種具體問題。為了減少糾紛,維護被繼承人、繼承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建議采取一些合理措施進行補充: (一)簽訂書面委托合同,詳細約定各項權利義務 在對遺產進行管理時,可能涉及到保值增值、財產處分等事項,而民法典在這些方面仍存在空白,在相關實施細則出來前,繼承人可與遺產管理人簽訂書面協議,詳細約定相關權利義務。 (二)委托專業機構、人士擔任遺產管理人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財產形式逐漸多樣化、復雜化,從過去的“工資、獎金、房產、存款”,逐漸擴大到“有價證券、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其管理往往涉及到一些專業的知識。 如果不委托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士管理,可能會導致遺產管理結果與被繼承人生前愿望出入很大。 (三)提前介入,設計系統、科學的遺產管理方案 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很多人都非常忌諱生前進行遺產管理的規劃,但這種觀念是錯誤的,而且容易產生各種糾紛。 如前所述,人們手中掌握的財產形式越來越復雜和多樣化,如果提前委托專業人士介入,可以設計一個比較系統、科學的管理方案,確保財產沒有遺漏,同時還能在很長的時間里保值增值。 如果沒有提前介入,而是等到去世后,全部交由后人打理,可能會給后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額外的管理費用,且有可能出現財產的遺漏,甚至產生各種糾紛和爭議。
相關推薦:
貸款如果離婚(夫妻雙方簽字的貸款離婚了誰承擔)
離婚后咋分戶(離婚了怎么辦理分戶)
我要離婚找誰(咨詢離婚方面的問題找誰)
離婚丈夫不去(丈夫不回家也不離婚表明什么)
已離婚告重婚(自愿離婚后還能告重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