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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有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嗎(胎兒有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21 07:35:55

涉及遺產繼承的胎兒具有什么權利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作為民事主體可以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并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成立之初開始具有,到注銷登記法人終止時消滅。
民事權利的保護有哪些
1、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指為保障權利不受侵害或恢復侵害的民事權利所采取的救濟措施。
2、民事權利的保護分為自我保護和國家保護。
3、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又稱為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人自己采取各種合法手段來保護其權利。自我保護的方式主要有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兩種。
4、實施自助行為的條件為:第一,須為保護自己的權利;第二,須情事緊迫來不及請求國家保護;第三,須采取法律許可的方式;第四,須事后當即請求國家保護
5、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又稱公力救濟,指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保護。
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哪些
1、生命權
生命僅指出生后自然人的生命。胎兒雖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經階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親是一體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實現。法律應當保護胎兒所享有的以出生為條件的期待權,也就是否認胎兒具有生命權。因為,如果承認胎兒的生命權,那么人工流產就構成故意殺人。這不符合法律所保護的法益,會造成社會生活混亂,不利于社會安定有序地發展。但是,倘若因為墮胎這個理由就單純的否定胎兒的生命權,這也是不合理。對于墮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文件來規避這種法律風險,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胎兒的利益。
2、健康權
通過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發現,我國沒有規定胎兒擁有健康權,需要相關制度需要進行完善。健康權是指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通過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 來充分發揮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作為主要內容的人格權。 健康權的客體僅包括生理機能,并不包含心理機能,心理機能屬于精神范疇,是人類大腦對客觀實在的反映。胎兒的精神范疇是很難界定的。因此,胎兒的健康權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間所享有的生理機能正常發育的權利。法律未規定胎兒的健康權意味著胎兒在孕育期間受到的諸如環境、藥品、醫生失職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應的補償。這是對胎兒權益的嚴重損害。
3、財產繼承權
顧名思義,財產繼承權主要表現在繼承法中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保障胎兒享有有繼承權,這既考慮到了道德的因素,符合公序良俗的相關要求,起到了保護胎兒民事主體的作用,也有利于保護胎兒的權利。
4、受遺贈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胎兒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胎兒具有繼承權。
胎兒即遺腹子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他的妻子正懷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保留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程序辦理。
這一規定說明,胎兒是有繼承權的。多年的審判實踐也證明,賦予胎兒繼承權,對于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但因為胎兒是一個特殊的未來的繼承權利主體,他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體中了。從繼承開始以后到分割遺產時,胎兒雖然沒有出生,成為現實的權利繼承主體,但鑒于繼承權基本上是屬于一種身份權,胎兒作為死者親生子女,依法應享有繼承權,因此,為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法律為他虛設了主體位置,保留他應繼承的份額,是符合我國養老育幼的優良傳統的。
但是,繼承法賦予的胎兒繼承權是有附加條件的。在分割遺產時,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也就是把胎兒擬制為享有特留份額的權利人。保留的應繼份額的數額,通常應理解為以能夠滿足該胎兒出生以后,至獨立生活時為止的生活必需為原則,同時也要考慮到被繼承人遺產的數額,其他繼承人的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等情況。
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胎兒保留應繼承份額,是繼承人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如果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沒有為胎兒保留應繼份額,或者為胎兒保留的遺產數額過少,則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數額中,按比例扣回適當的遺產數額,必要時可以由胎兒的監護人訴諸法律,以切實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十六條__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__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涉及遺產繼承的胎兒具有什么權利

【法律分析】
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被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后應屬于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于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故胎兒并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從繼承的角度,要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留份制度,同時還保障了胎兒接受贈與等方面的利益?!痉梢罁?br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兒視為具有什么權利

具有繼承遺產和接受遺贈的權利。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在進行繼承或者贈與時,應當將胎兒視為是自然人。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胎兒出生為死體的,繼承的份額應當由被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按份享有,贈與的財產仍歸贈與人所有。
醫學上,胎兒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體。
民法上的“胎兒”是指受孕后尚在妊娠期未娩出的胎體,即法律意義上的“人”從受孕成功至出生時止的生命形態,是不同于母親的獨立生命體。
一、胎兒的權利是什么?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據這條民法總則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二、對指定監護人不服怎么辦?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三、哪些情況下監護權會被撤銷?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比之前通則修訂了不少內容,體現了法治進步,其中首次明確胎兒的權利。其規定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享有繼承及被贈與的權利。也就是說其應該是合法的繼承人,只不過胎兒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應該由法定監護人代為保管繼承來的財產。
關于“胎兒”規定的變化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我國一直重視對胎兒權益的保護,1985年的繼承法明確規定了胎兒的繼承權益,繼承法司法解釋從司法裁判技術方面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2.我國民法通則頒布于繼承法之后,未對胎兒除繼承權益以外純獲利益的權益作出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胎兒權益的保護存在困境。
3.民法總則明確了胎兒的權利。
4.民法典體吸收和完善了繼承法、民法總則關于胎兒權利的規定,讓胎兒的權利保護的法律規定體系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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