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訂立遺囑時要知道,符合以下條件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據此可知,法律要求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在實踐中,應當審查遺囑人口述遺囑時是否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是否神智清醒、是否能用語言清楚地表示出自己的真實意思。如遺囑人當時不具有行為能力、已喪失行為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清晰地用語言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口頭遺囑十分常見也最容易發生糾紛。為了減少口頭遺囑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所以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口頭遺囑生效的條件:
1、遺囑人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無論是否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口頭遺囑,都要求遺囑人有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且該口頭遺囑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不能在精神狀態迷糊的情形下訂立;
2、處于危急的情況下;
3、有兩個或者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4、遺囑的受益人合法有亂鄭孫效;
5、遺囑的內容合法。
遺囑的形式要件有以下幾種: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
4、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
6、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嘩鏈證人在場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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