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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指定監護人的義務包括哪些,是什么?(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22 04:42:33

監護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現實問題

小單年僅13歲,其父母因為一次交通事故雙雙身亡。后來法院指定由小單的阿姨顧某作為小單的監護人,顧某想知道究竟監護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那么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監護人員職責具體有哪些

法律主觀: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監護人是根據血緣關系、親屬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的,與戶主并沒有直接關系。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一般是其父母。精神病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一般是配偶;無配偶的,其法定監護人是父母或子女。,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一)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二)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三)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對于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監護人證明很顯然就是證明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的一種證明材料,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該證明材料一般是在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開具,與此同時還需要到當地派出所蓋章才行。或者直接由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材料并蓋章,這樣也是可以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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