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房分割繼承方法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方法是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第二種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子女繼承宅基地的新規定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進行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屬于遺產,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只是農村戶籍的子女可以繼承;具有城鎮戶籍的子女也可以繼承。知識拓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該規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后,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2、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
3、因此我國的基本法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而且從法律的效力上看,《民法典》(2021.1.1生效)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屬于上位法。
4、實踐中,城市郊區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子買賣很多,也沒有辦理過戶,拆遷時,也給與了補償,只是價格低一點。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房分割繼承方法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方法是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估價標準,并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合理評定。第二種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所謂共同共有就是繼承人對房屋遺產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則是繼承人按份額占有房屋遺產,并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2023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團體內流通。依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實在含義上的產業,僅僅一種使用權,擁有權歸村團體。宅基地既不能銷售,也不能繼承,但能夠在本村團體內流通,經過土地處理部分依法贊同,發放證件。
2、由于我國施行城鄉二元系統,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承繼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團體的財物。
3、由于鄉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聯系,有些人不情愿“農轉非”,乃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而從詳細的家庭的視點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團體擁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運用該土地建造居處及其隸屬設備。宅基地使用權的獲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則。
5、鄉村團體經濟安排為保證農戶日子需求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處、輔佐用房(廚房、庫房、廁所)、院子、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積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銷售、租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擁有權,有銷售和租借的權利,不受別人侵略。房子出賣或租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擁有權一向為團體擁有。出賣、租借房子后再請求宅基地的,不予贊同。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使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則的標準。
農村宅基地的規定有: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不同地區對宅基地面積都有一定限制性規定,如果超過批準面積建設房屋的,可能會不予確權登記。
1、非農村戶口不能建房
如果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到城市的,是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的,而且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農民是只擁有使用權的。
2、對宅基地超出的面積進行征稅
宅基地超出的面積要征稅早在2018年已經在某些地區開展了,到后期會真正落實到各個省份地區。以前國家沒有農村宅基地面積的規定,所以那時候很多人對宅基地周邊進行擴大建房,從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積大范圍超出。至于具體的征稅標準,不同的地區會一定的差異,舉個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積是按照200/㎡來計算。
3、宅基地有償退出
國家為了有效利用、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對出現一戶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關問題會進行整治。關于這些滿足任一種就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宅基地,都會給與相關補償,具體的補償費用標準會按照當地的年均收入水平來定。
4、不得超出兩條“紅線”
兩條“紅線”是指不允許以買賣宅基地為出發點,也就是說農民利益的出發點不允許是買賣宅基地,此外不能說已退出農村宅基地,作為進城落戶的一項條件,只要農民落戶那就必須要退出宅基地。不過這個不是國家全面推行實施的,如果當地政府有這項的硬性措施,可以維權。
5、不得違反“一戶一宅”。
國家已經發布了嚴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區必須嚴格實施“一戶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進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實施“一戶一宅”后,對宅基地的審批也變得嚴格起來。
6、宅基地可以流轉
根據調查,全國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閑置的。按照三權分置,把這個使用權這個市場適度放活,允許他們來租賃,但是農民朋友們也必須把所有權不變和資格權保護做好。20年之內,農戶如果簽訂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權分置,把使用權流轉給投資者,投資者在這20年之內,他的權益同樣是得到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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