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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盡撫養義務會面臨什么處罰,怎么規定的?(母親不盡撫養義務應該如何處理)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23 06:38:31

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一、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注意:由于這是比較老的法規,很多與上面所列法律法規沖突,沖突的無效!)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民法典》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就你院請示所述具體案件而言,因雙方在離婚時,其共同財產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還。      附: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男女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與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與女方共同撫養,離婚后小孩隨男方,女方承擔部分撫養費,當男方知情后提起訴訟,要求女方返還男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及離婚后支付的撫養費,因目前有關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我們在討論中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女方隱瞞真情與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雖無法定撫養義務,但由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且雙方是用共同財產撫養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撫養費金額亦無法計算。因此,男方無權主張返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撫養小孩的費用,只能請求返還離婚后支出的撫養費。      另一種意見認為,女方應返還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撫養費。主要理由是:      1、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意隱瞞小孩是與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實,致使男方誤將小孩當成是自己的親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情況下雖對小孩進行了撫養,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養父、繼父,故無法定撫養義務。同時,按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男方在受欺騙、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      2、夫妻關系的存續有效,并不必然導致夫妻一方承擔另一方違法行為所致的后果。      3、如對男方的該主張不予支持,實際上鼓勵了現實生活中類似的違法行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會效果不好。至于處理時具體金額應如何計算,可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各自的經濟收入,負擔家務和離婚時共有財產的處理等情況酌定。      我們傾向第二種意見,并認為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如女方指認小孩的生父屬實,應將小孩的生父作為共同被告;原則上應返還本夫所支付的費用,如女方未指認或指認不實,可將女方單獨作為被告。

法院判了撫養權不執行會有什么后果

法院判了撫養權不執行會有什么后果

法院判了撫養權不執行會有什么后果,面對這逐年升高的離婚率,越來越多人都關注離婚這個話題,提到離婚,就不得不提及到離婚子女撫養權了,以下法院判了撫養權不執行會有什么后果.

法院判了撫養權不執行會有什么后果1

1、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以對方拒不將子女交由其撫養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認為,子女撫養權屬于人身性質,本身不具備執行的內容,對于該部分的執行申請法院應當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認為,此類案件實際上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的義務,執行的標的為行為,故該類案件屬于法院執行的受案范圍。

對于上述兩種意見,筆者傾向于后一種意見。 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無法申請強制執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讓裁判書變成一紙空文,且會讓不主動履行的義務人逍遙法外,有損法律尊嚴。所以,對該類案件從一開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無據。

2、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為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為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為。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后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為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后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3、為保證法院裁判文書的嚴肅性及強制力,對于該類案件,法院應當立案受理。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應當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盡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

如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強制措施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盡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傷害的事件發生。在處理這一類案件時,還要傾聽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對于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應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選擇。在經查實并非是被申請人拒不將子女交申請人撫養而是基于子女的不愿跟隨申請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導致執行無法繼續進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并告知當事人可通過法律途徑變更撫養關系。

二、撫養權的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院判了撫養權不執行會有什么后果2

撫養權判決后拒不執行的法律后果

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離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對于雙方來說,都是一個很煎熬的話題。尤其是未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自己未來能否正常探望、能否與孩子正常溝通,都是未知數。前段時間,我接到了一位母親的求助,她被法院列入執行失信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原因是離婚訴訟時孩子的撫養權判歸了對方,女方認為對方平時對孩子不管不顧、不了解孩子,孩子交給對方,這對孩子很不利。于是,女方便將孩子藏匿了起來,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男方申請了強制執行,最終女方被列入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女方原以為執行階段拖一拖,自己就可以過段時間提起變更撫養權的訴訟,重新拿回孩子的撫養權,然而,一審、二審皆敗訴。

一、撫養權是否適用強制執行、是否適用強制措施

沒能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為了不失去孩子,選擇藏匿是一個很常見的做法。很多人認為,在撫養權層面,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不是什么大事兒,畢竟涉及到人身、行為,法院難以強制執行。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人身的確不可強制執行,但不等于不能適用強制措施,這完全是兩個概念。撫養權判歸對方后選擇藏匿孩子,這并不是一個新鮮事兒。

早在1998年,湖北某地方法院便就孩子撫養權強制執行一事請示過最高院,最高院的答復是作為司法解釋性文件,至今有效,即《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于人身可否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該文件明確規定,生效判決應當予以執行,但涉及孩子人身,應注意執行方法,不得強制執行人身行為,但對非法干預執行的人員,可酌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也對拒不交付作出明確規定。

總結而言,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但對拒不配合這一行為的,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二、對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的,能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么?

對于該部分,也存有爭議,有些人認為對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的,可以納入失信人名單,但不應當限制高消費,因為撫養權交付是行為的給付,并不涉及金錢義務。也有人認為本著善意執行、家事案件法情理膠著、本著化解矛盾角度等情況,不應當直接采取強制措施,應當注重調解,促使各方達成和解協議,強制措施只能作為萬不得已才能采取的手段。以上幾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依據《最高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的,是符合列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的條件的,此外,強制措施還有拘留、罰款。

法院判了撫養權不執行會有什么后果3

一、離婚撫養權確定原則,離婚子女撫養權原則: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1.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1.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3.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二、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怎么爭取

女方如何爭取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撫養權

1、充分利用法律關于兩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的法律規定,來爭取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

2、向法院證明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3、提供證據證明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習慣或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4、提供證據證明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與成長的其他情形,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5、提供證據證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離婚后與母親共同生活的(法律上也有相關規定,如果子女已滿10周歲,則在撫養權判決時應當征求子女個人的意見。)

6、再婚夫妻,提供證據證明男方有其他子女,而女方無其他子女;

7、爭取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

未盡贍養義務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不盡贍養義務,情節輕的會背上不孝順父母的壞名聲,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遺棄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有撫養義務,同樣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贍養義務包括對父母的贍養行為以及支付贍養費。子女成年后應該承擔父母衰老后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狀況的扶助義務。包括贍養以及支付贍養費。對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不給付贍養費的,導致父母無法生活的。按遺棄罪立案,根據情節輕重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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