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正,當事人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贈人確有困難,公證人員可到其居住地辦理。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申請表;
2、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3、扶養人為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4、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5、遺贈財產清單和所有權證明;
6、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7、扶養人有配偶的,應提交其配偶同意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面意見;
8、遺贈扶養協議;
9、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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