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易失證據。對于婚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如果可能應該應當委托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文字證據。(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3)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4)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3、視聽證據。(1)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2)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采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4、現場證據。采集捉奸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即視聽資料證據具有直觀性。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對于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應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現在是個法制社會,起訴需要采集過錯方出軌的證據,采集證據的方很重要,但是有不少提供的證據有瑕疵無法被法院認可,因此我們還要多了解下什么樣的證據才是法律法院認可的。一、被法院認可的證據類型1.對方雙方往來聊天記錄、郵件、物品等:可以拍些過錯雙方之間往來的短信、截圖郵件、聊天軟件間的記錄,保存起來再拿到公證處進行公證,這些證據雖然不會被法院完全認可有效,但如果你有這些證據材料可以在法院提供給法官進行參考或判斷。相信法官會有自己處理的方法。2.街坊鄰里鄰居的證人證言:出軌期間和種種行為不可能保護的很好,總會有些苗頭的,要知道這世上肯定是沒有不透風的墻,除非沒有做過。只要做過街坊鄰居總會看到或者碰到一些不同尋常的現象,這時候你一定要多走訪街坊鄰居,多向街坊鄰居了解其所見所聞,再就是多爭取街坊鄰居為你做證人證言。這是最常用的一種方法3.過錯方與其對象的親密逛街錄像、開房記錄以及生活證據:過錯方與其出軌對象的酒店開房記錄,酒店范圍內(包括電梯里、走廊里等)監控視頻錄像,或者他們在外租房的房租、水電費繳費單以及通話記錄次數,通話時間這些生活細節都是很有效的出軌證據材料。4.過錯方承認錯誤作出的局面材料: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因為沒有經得住外面世界誘惑,想尋找下刺激被發現或暴光的。但迫于道德壓力而做出承諾,承認錯誤而做出的保證書面材料。通常這類人夫妻雙方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為了挽留夫妻感情做出書面“悔過書”。事后本身又沒有收斂,這時候這些“保證書”“悔過書”就是非常好的證據。法院也是最認可的一種證據材料。5.過錯方與其對象之間的親密動作的視頻或圖片:比如他們擁抱、接吻、牽手逛街或其它更加超出普通朋友的圖片視頻,這些都是可以充分證明對方在婚內先過錯的證據。但并不是所有的圖片或者視頻都可以作為證據的,因為現在科學技術這么發達,修圖軟件也很普及。記得這些視頻照片最好是一些在公共場合拍到的。二、婚姻法對出軌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刑法對出軌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1、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兩種刑事犯罪是針對嚴重的“出軌”行為,如果是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的性關系,仍然只能依靠道德輿論譴責來給出軌者施以壓力,還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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