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而適用代位繼承,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享有繼承權的被代位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為代位繼承發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若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則因繼承已經開始,繼承人只得自行繼承,而不會發生代位繼承于此種情形下,如繼承人尚未來得及實際接受遺產,只能發生轉繼承,而不發生代位繼承。2、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依我國現繼承法的規定,代位繼承只能發生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下,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都可為被代位繼承人。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才能成為被代位人,其他繼承人都不
能成為被代位人。也就是說,其他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3、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我國現行繼承法未明確規定,在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否代位繼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因此,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是代位繼承發生的一個條件。4.代位人為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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