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后,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后,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3、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4、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同意。5、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法律客觀:非法同居關系的處理:1、非法同居關系自行解除。如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可訴訟解決。2、解除同居關系的子女撫養:可比照離婚糾紛中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3、解除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可認定事實婚姻關系的情形: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解除同居關系的子女撫養:可比照離婚糾紛中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3、解除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可認定事實婚姻關系的情形: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