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到 撫養權 后,對方卻早已將孩子帶走,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但自己又無法放棄撫養權,這時候能否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呢?撫養權是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 的,但這是屬于強制執行行為。 (一)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無法申請強制執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讓裁判書變成一紙空文,且會讓不主動履行的義務人逍遙法外,有損法律尊嚴。 (二)對 子女撫養權 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為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為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 撫養 的行為。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后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根據《 婚姻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 撫養費 、 贍養費 、 財產分割 、 遺產繼承 、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為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后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因為案件的特殊性,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會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盡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法理不外乎情理,父母反目成仇,其實最受傷的是子女。如果協商調解未果,則可以對被申請人訓誡教育,責令其履行。但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進行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關于執行的時間問題法律有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撫養權也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但與強制執行財產不同,這其實是屬于強制執行行為,而且因為 婚姻家庭 要特別照顧情感倫理的特殊性,所以說這類強制執行自然有其特殊性。 離婚 夫妻在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時候,建議最好協商約定撫養權的歸屬和撫養費的金額,這樣對孩子造成的傷害相對才是比較小的。若是在撫養問題上無法協商達成一致,而只能向法院提起 訴訟 的話。爭取撫養權的過程中,最好能夠提供對自己有利或者對對方不利的證件,這樣在爭奪撫養權的時候勝算才會比較大。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離婚后不給撫養費強制處理的方式是:
1、一方沒有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導致對方無法領取撫養費的,可以用其財產抵消子女撫養費;
2、一方拒不支付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3、一方不執行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的,另一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為證據,要求法院責令對方履行其義務。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更的財產,不得超過被執行人的責任范圍。人民法院對扣押、凍結、轉移、變價的財產,應當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處理。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的存款情況進行調查、審查和跟蹤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銀行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的存款采取強制措施,不允許提取、轉讓。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執行人銀行賬戶中國家規定的專項資金。
離婚孩子的撫養費可以按照以下情形進行計算:
1、夫妻雙方對撫養費的數額能夠達成協議的,可以自行達成約定;
2、協商不成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撫養費的數額一般按照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進行計算,同時撫養兩個以上子女的,比例還可以適當提高,具體的比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但是不會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非直接撫養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以直接按照每月的收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3)沒有固定收入的,需要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再結合相應的比例進行計算;
(4)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不給撫養費被起訴的后果有如下:
1、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2、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法院進入強制執行。具體強制執行的方法為: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撫養權的判定標準如下:
1、孩子沒有超過兩周歲的,為了孩子的成長,原則上由母親撫養,撫養權歸母親,因為孩子剛出生尚在哺乳期的,一般由母親撫養較為合適。
2、已滿兩周歲的,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的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孩子年齡達到八周歲的,綜合考慮隨哪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對于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法院在開庭時一般也會征求八周歲以上孩子的意愿并記入到庭審記錄中,作為撫養權糾紛處理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孩子愿意與父親生活,撫養權歸父親,反之給母親。
4、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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