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移財產法院怎么處理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法院怎樣處理惡意轉移財產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二、如何應對惡意轉移財產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一、須以債務人所為的有害于債權人的行為作為撤銷權的對象;二、須以財產行為為撤銷標的;三、須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四、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我國的《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虛構的債務是不真實存在的債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但是債務是否是虛構的需要證據證明。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于股票來說,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說出轉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于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法院在處理惡意轉移財產行為的時候,也是需要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的,否則的話作出的判決也是無法服人的。但對于當事人來講,最好了解一下要是對方惡意轉移財產的話,此時應該怎么收集證據來應對。
離婚案件中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離婚時發現對方轉移財產的,另一方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轉移財產的這一方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如果是離婚后發現對方轉移財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案件中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一、 離婚 案件中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我國《 婚姻法 》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 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離婚前轉移財產是夫妻一方為了能夠在 夫妻財產 分割時,避免分割某些財產,最終目的是完全占有該財產的違法行為。雖然,現在對離 婚前財產 轉移的行為不追究責任,但是這不會影響其違法的性質。所以,在遇到一方離婚前轉移財產時,不必驚慌,法律規定了如何保護另一方利益。 二、離婚期間一方轉移財產怎么辦? 1、離婚前, 財產分割 前,對方轉移財產的情況: 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 起訴離婚 ,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 財產保全 。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要提起 訴訟 ,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另外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造了時機與機會。 (3)另外,必須是有 證據 證明對方有 離婚財產 轉移的行為,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離婚后,財產分割后,發現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的情況: 對于離婚前財產轉移的行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在發現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隱匿行為的,可以在發現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總而言之,婚姻法肯定是絕對禁止離婚案件當中任何一方私自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不過,僅因為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就 凈身出戶 的這種案例還很少,所以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轉移財產的一方適當的少分。在法院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之后,對方轉移的財產法院也會調查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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