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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必須承擔父母的贍養義務,贍養人如何支付贍養費?(贍養費的給付標準及條件)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26 15:26:06

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嗎?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有哪些?

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或請他人、養老機構代為照料再由子女支付有關費用。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經濟上供養是指物質和金錢上的供給,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質生活條件,基本滿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

生活上照料是指對老年人的起居、飲食、睡眠、活動、安全、居住條件以及衛生條件、心理狀況等諸多方面的策劃、安排與照顧,使老年人的生活無現實上的障礙亦無后顧之憂。

精神上慰藉是指與老年人進行思想溝通和交流,聽取老年人的心聲,減輕老年人的思想負擔和精神壓力,讓老年人感受到天倫之樂和生活踏實,保持老年人的愉悅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我想問一下贍養人怎樣支付贍養費

贍養人支付贍養費的方式是:
1、被贍養人在身體健康、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則,給贍養人及家庭以幫助,酌情減輕贍養人的負擔。
2、贍養人不分男女都有贍養被贍養人的義務,各贍養人應積極履行對被贍養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
3、贍養人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被贍養人分開贍養。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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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必須為父母支付贍養費嗎?

在許多文化和社會中,父母是孩子的經濟來源,因此在孩子需要幫助時,父母通常會提供贍養費。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成年子女在上學期間沒有經濟來源,父母可能無法提供足夠的經濟支持,這可能會導致問題。在法律上,是否需要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取決于具體的法律條款和司法解釋。在某些國家,父母有法律義務為未成年子女提供贍養費,但在成年子女上學期間,父母的義務可能會有所減輕或取消。在其他國家,成年子女無論是否上學,都有義務為父母提供贍養費。在家庭倫理和社會責任的角度,成年子女應該盡力幫助父母,尤其是當他們無法為自己提供足夠的經濟支持時。這可能包括支付一些費用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幫助,以便父母能夠在生活中得到必要的支持。總之,是否需要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取決于具體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但是,無論是否存在法律義務,成年子女都應該盡力幫助父母,并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支付父母贍養費是有條件的,首先要看是否具有贍養能力。如果子女仍在讀書,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可以不支付。其次,要看父母是否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喪失了勞動能力,是否有收入來源。如果有收入來源或者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子女也無需承擔贍養費。贍養父母不是只指提供錢財,多給父母做點家務,多陪父母聊聊天,這也是一種贍養,而且比金錢更珍貴。即使沒有物質的資助,父母也會體諒沒有經濟來源的子女,父母也會很滿意。只是作為子女,應該有責任心,應該考慮到物質的重要性,還應該努力去奮斗

我國民法規范中的贍養義務

在我國,民法中的“贍養義務”是指晚輩直系血親(成年的子女、孫子女)對長輩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的生活供養與扶助。《民法典》在總則編和婚姻家庭編中,確立了贍養權利人與贍養義務人的范圍、贍養發生的條件等規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從老年人實際需求出發,在“家庭贍養與扶養”一章對贍養義務的內容從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到精神慰藉作出符合國情的全方位細化規定。兩法相互照應,共同構成我國關于親屬贍養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

      贍養義務的主體      贍養義務基于當事人之間特定的親屬身份依法產生。《民法典》第26條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1067條則從確立父母贍養費請求權角度作進一步規范,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承擔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應當與受其贍養的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系。學說和立法例均將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大類:一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它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形成,包括婚生父母子女關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關系。二是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它是基于法律的認可,人為設定的,主要通過收養或再婚等法律行為形成,包括養父母子女關系和有撫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我國《民法典》第1071條確立非婚生子女具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法律地位,第1072條第2款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系,第1111條明確收養具有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形成親子關系的效力。由此可見,《民法典》第26條中的“成年子女”具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四類。      孫子女是我國《民法典》確立的另一類承擔贍養義務的主體。《民法典》第1074條第2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可見,孫子女是第二順位的贍養人。本款未明示此處的“孫子女”特指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孫子女,然而基于法理和前后法條邏輯關系,可推定承擔對祖父母贍養義務的孫子女應當為成年人。      祖父母與孫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親,也是除父母子女之外,血緣聯系最近的直系血親。為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需要,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我國從1980年《婚姻法》開始便確立孫子女在特定條件下負有對祖父母的贍養義務。法律確定孫子女也是贍養義務人,既可保障家庭中“弱者”的基本生存,強化家庭養老功能,又能彌補社會保障之不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關于“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的規定,實現了與民事立法的有效銜接。      贍養義務的內容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親屬贍養也由過去只注重經濟供養,開始關注對長輩直系血親的生活扶助與精神安慰。我國《民法典》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關于贍養義務內容的原則性與細化性規定的有機結合,凸顯了新發展階段下親屬贍養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獨特價值。      由此可將贍養義務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的贍養,專指經濟上的供養。其依據為《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具體化為贍養義務人給付權利人一定金額的贍養費。廣義的贍養,則是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1款確定的“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這一規定將贍養義務的內容從物質層面拓展到日常生活照料與精神慰藉的層面。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贍養內容上升為法定義務,是法律順應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增強親屬贍養力度,實現保障老年人生存權宗旨的表現。盡管此類司法裁判不能強制執行,但彰顯了我國法律秉持的價值觀,同時具有敦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功能。      贍養義務的履行      成年子女、孫子女對父母、祖父母的贍養義務具有人身專屬性和法定性。在贍養關系存續期間,雖然法律允許數個贍養義務人經老年人同意后,通過協議約定各自贍養義務的履行,但并不能通過協議方式免除贍養義務,亦不得因被贍養人婚姻狀況發生變化(離婚、再婚、喪偶)而終止。不僅如此,贍養義務的履行還具有強制性,不得附加任何條件。義務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由《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第1074條第2款規定可見,成年子女對父母、孫子女對祖父母贍養義務的發生都是有條件的。      成年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發生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父母必須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所謂“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父母因年老、疾病、殘疾等原因無法從事體力或者腦力勞動,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所謂“生活困難”,是指父母無法以自己的收入或者財產維持生活。父母只需滿足其中一種情形即符合法律對贍養權利人的條件要求。因此,對于父母生活不困難但缺乏勞動能力的,子女仍應依法履行贍養費給付義務。第二,成年子女有贍養能力。這要求成年子女不僅具有經濟負擔能力,還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孫子女作為第二順位的贍養義務人,當贍養權利人的成年子女缺格時,方履行對祖父母的贍養義務。故而“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是孫子女作為贍養義務人的首要條件。其次,祖父母有被贍養的需求。《民法典》第1074條第2款對此雖未明示,然參酌成年子女贍養父母的條件,可推衍出這一條件。最后,孫子女應當是有負擔能力的成年人。此所謂“有負擔能力”,是指成年孫子女在滿足自己及前一順序法定受扶養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合理生活、教育、醫療等需求后,還有贍養祖父母的經濟能力。如果數個孫子女均有負擔能力,作為同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應根據各自經濟狀況,共同負擔對祖父母的贍養義務。      關于贍養的方式,在大陸法系國家及地區的立法例中主要有兩種:一是共同生活贍養。即贍養義務人與贍養權利人共同居住生活,進行直接贍養。二是贍養義務人不與權利人共同生活,而以定期支付贍養費或給付實物、定期探望、輪流照顧等方式供養權利人。我國《民法典》對贍養的方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法官通常根據當事人訴求,采取上述兩種贍養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對案件作出裁判。隨著我國家庭結構變化,成年子女、孫子女不與父母、祖父母共同生活成為常態。他們對父母、祖父母最直接的贍養方式便是定期給付被贍養人贍養費。贍養費的范圍不僅限于被贍養人的生活費,還應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等其他費用。贍養義務人對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祖父母,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遵照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代為照料。      成年子女、孫子女贍養父母、祖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他們依法承擔的義務。我國現行贍養制度以憲法為依據,民法典為核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補充。隨著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未來,民法中的贍養制度應與國家養老的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并駕齊驅,協同發揮對老年人生活保障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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