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繼承權是基于身份關系而存在的,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只要是父母的子女都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當然遺產的繼承要遵循有遺囑按遺囑,沒遺囑按法定繼承順序繼承。
2、是否盡到贍養義務與有沒有繼承權無關,但是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盡到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較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同一順序繼承人分得更多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代位繼承的條件如下:
一、代位繼承的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二、代位繼承的定義:
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制度。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或本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取得遺產的直系卑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的歷史起源及立法背景:
一、代位繼承的歷史起源:
代位繼承制度起源較早,其產生立足于人類社會共通的經濟和情感基礎。在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一方面,對被繼承人而言,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往往將代替繼承人在其心中的情感地位。
另一方面,對年幼的直系卑血親而言,父母的早亡也往往會帶來撫育和照顧的額外需求因此,通過代位繼承制度,使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代替原繼承人的繼承地位、獲得相應的遺產份額,是各國社會的通行做法。
二、代位繼承的立法背景:
在民法典頒布以前,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制度中,被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說,子女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的,由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更晚輩的直系卑血親)代位繼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法定繼承這種情形也是代位繼承制度發展中的典型狀態。
但在民法典之繼承編中,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但不包括其他直系卑血親)代位繼承由于兄弟姐妹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這一繼承關系發生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且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已死亡。
這一規則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使被繼承人在沒有其他更親近親屬的情形下,由侄子(女)、外甥(女)成為其法定繼承人以繼承其遺產因此,這一代位繼承規則,有變相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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