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是能夠證明是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處理方法為:
(1)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確定哪些是屬于私人財產,哪些是屬于共同財產。然后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并經雙方認可。
(2)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后,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家具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3)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雙方的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該財產必須是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擁有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其中一方所獲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應該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都當然的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若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事先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就不屬于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情況下,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法律上規定,如果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的,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除非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二條規定,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何謂“共同所得”,一般認為形成同居雙方共有財產的“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系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系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第一,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第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第四,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決其多分財產或由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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