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租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 夫妻共同償還 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但是,由于夫妻離婚后如果繼續住在一起,難免發生糾紛。所以,法院在分割公租房時,一般會將房屋的租賃權歸一方享有。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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