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起訴離婚需要提供的證據有:
—、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二、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米料。
四、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
五、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六、子女狀況。
七、財產清單。
八、雙方經濟狀況。
九、住房的證據材料。
十、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十一、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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