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爭奪撫養權 ,沒有結婚證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沒有結婚的情況下,爭奪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就要提供自己撫養孩子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證據,如己方有經濟能力、子女愿意和自己生活等。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撫養費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的收入的,撫養費一般按照月收入的 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不應超過月收入的50%.
若收入過高或過低,可以適當下調或上調其比例。如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收入過低、或無法確定的,法院在處理時可參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20%先行判令義務人每月支付生活費,而醫療費、教育費等費用可判決雙方按照實際發生額各半負擔。
三、如何領取結婚證書
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后將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審查,在被準予登記后,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場,然后就可以憑借有效證件(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體檢單),領取到紅色的結婚證書了。
登記條件:結婚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據本條規定, 結婚登記 是結婚的必經程序。
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避免違法婚姻,預防 婚姻家庭糾紛 的發生,同時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的重要環節。認真執行關于結婚登記的各項規定,對于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 婚姻家庭 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綜上所述,如果沒有結婚證,想要爭奪撫養權,則要體現自己的條件有利于孩子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沒有結婚證生的孩子屬于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女雖是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但責任應由其父母承擔。子女是沒有任何過錯的,其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適用《民法典》的有關全部條款。而且,如果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后,其父母已經結婚,應認其為婚生子女。
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兩周歲至八周歲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八周歲以上的子女,尊重子女的真實意愿。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非婚生子女權利如下:
1、要求生父母對其撫養教育的權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未成年的、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和教育費的權利;
2、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護的權利;
3、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等。對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判定一般以子女年齡為標準,標準如下:
1、兩周歲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撫養權。
對于兩周歲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慮到其尚處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兩周歲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一般歸屬于母親。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也請求孩子隨其生活的,法院也可以判決孩子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兩周歲以上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
對于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撫養權的,則法院會嚴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確定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下列情節可以作為法院優先考慮的因素: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對于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應當考慮其本人的意見。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關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知識,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因此非婚生子女依然享受權利。
非婚生子女是其生父與生母共同的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應由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共同承擔。非婚父母撫養義務如下: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2、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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