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1、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2、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從這一條規定可以得知,子女對父母享有要求被撫養的權利,父母對子女享有要求被贍養的權利,而且這樣的權利義務不是對等的,不會因父母未盡撫養教育的義務而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從這一條規定可以得知,只有當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才得以消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根據這兩條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繼父母如果撫養教育了繼子女,便可以享受被繼子女贍養的權利;繼父母是可以收養繼子女,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收養關系的形成,如果未能形成收養關系,則繼子女與原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不能消除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至第15條有全面規定,贍養人的具體義務包括:(1)物質上的贍養。生活費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患病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擔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贍養人不得以放棄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人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對于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以照顧、扶助,對生病的父母應給予悉心照顧。(3)精神上給予慰藉。父母進入老年后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達以后更為重要的贍養義務。因為物質條件會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提高,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能夠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許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質上的幫助,所以物質贍養會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會服務保障體系得到解決。唯有子女對父母的孝敬、關心、體貼、安慰是無法從其他途徑得到解決。贍養老人這一義務顯得更為重要。孫子女在一定條件下對老年人也承擔贍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其法律適用條件較為嚴格:(1)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能力,即孫子女、外孫子女有可靠的生活來源,足夠負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費。(2)直接贍養人,即子女已經死亡或喪失贍養能力。此條件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成為贍養義務人。實踐中多為孫子女、外孫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養成人,孫子女、外孫子女成年后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實踐中需注意的問題:子女為贍養人時即兒子、女兒處于同等地位,所有贍養人都須承擔義務。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依法要求共同義務人承擔贍養責任,依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共同負擔被贍養人的贍養費。對法院判決拒不執行的可依法強制執行。對極少數遺棄、虐待老人嚴重,構成遺棄罪、虐待罪的依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贍養父母的法律規定如下:
1、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進行限制。
2、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在計算贍養費時可從以下方面確定:
1、對于老年人的基本贍養費,可以設各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及各地低保補助為上、下限,結合贍養人收入的比例(按20%左右)進行核算。即按贍養人收入-定比例所得數額對照前述上、下限適當的調整。
2、對老年人生病發生的醫療費,除保險理賠外,其余費用應按醫療部門的票據額計入贍養費中。
3、對因生病或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無法照料的,應將護理費用計算在贍養費內,而這一費用將根據有關老年機構證明或當地一般雇傭人員標準計算。
4、對于老年人的住房費用、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和必要的保險金費用應當以相應支出發票為據計算養費用。
違反贍養義務的后果:
1、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2、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3、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贍養必須符合3個條件:
1、被贍養的人與贍養人有自然血親關系或形成擬制血親關系;
2、被贍養的人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需要贍養;
3、贍養人有贍養能力。按民法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理論,享有某種權利就應承擔某種義務。孫輩享有代位繼承權,就應該代位承擔其父輩相應的贍養義務。
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分六個方面:
1、老年人基本贍養費;
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5、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6、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七十六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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