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之后自動解除監護人關系
法律分析: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的,所以當被監護人已經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監護關系即應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什么情況下可以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什么情況下可以剝奪父母的監護權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情形包括: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八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什么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監護人權利
什么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監護人權利(一)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系。引起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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