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權處置房產嗎
法律分析:如果去世的一方沒有訂立遺囑并且有多個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那么另一方是不能單獨處置房產的。辦理遺囑繼承公證需要以下手續:立遺囑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遺囑草稿;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產權證明。公證只是加強了遺囑的效力,只要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書遺囑,符合了要式條件就發生效力。被繼承可以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方式立下遺囑。遺囑并不需要公證,只要遺囑表示了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那么不公證也會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后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如果委托別人代理,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的,不得委托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夫妻共同立一份遺囑有效嗎
夫妻共同立一份遺囑有效。夫妻共同遺囑在法律上雖未明確規定,但其仍然是夫妻雙方對于共同及其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行為,應受法律保護。對共同遺囑的公證辦理作出了規定,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夫妻共同遺囑的訂立條件是什么:
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怎么撤銷已經訂立的遺囑
遺囑 人依法改變原先所立遺囑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發生效力,前者稱為遺囑的撤銷,后者稱為遺囑的變更。共同遺囑,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共同遺囑由于其在主體上是復數的,這就意味著共同遺囑的變更或者撤銷更復雜。那怎么撤銷已經訂立的遺囑?共同遺囑人又怎么撤銷共同遺囑? 一、怎么撤銷已經訂立的遺囑 遺囑只能由遺囑人依法撤銷或者變更。遺囑人撤銷或者變更遺囑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生撤銷或者變更遺囑的效力: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 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④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 法定繼承人 的應繼份。 ⑤依照法定方式撤銷或者變更。 遺囑的變更與撤銷分兩種: (1)明示。若前后兩份有效遺囑的內容相互沖突,則在后遺囑撤銷變更了在前的遺囑。但公證遺囑須由在后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 繼承法 》第20條、《繼承法意見》第42條)。 (2)默示。又分兩種:①《繼承法意見》第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 繼承 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②遺囑人故意破毀遺囑的。須注意:破毀公證遺囑時,須將(遺囑人保存的)正本與(公證機關保存的)原本一并破毀,方可引起撤銷遺囑的法律效果。 二、怎么撤銷共同遺囑 (1)對于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 遺產繼承 人的夫妻共同遺囑,撤回權不存在任何問題。在這種共同遺囑中,一方死亡則其遺囑發生效力而生存方的遺囑失效,當然不存在撤銷權的問題。 (2)對于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 繼承人 的共同遺囑,首先應當注意該種共同遺囑和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規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的共同遺囑的區別,應當講此種共同遺囑,先亡者的遺產并無流轉至生存方這一過程,而是直接發生先死方的個人財產有第三人繼承的法律效力。因此生存方隨時可以就自己的財產變更或撤銷其在共同遺囑中的意思表示。 (3)對于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規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的共同遺囑,生存方僅得就共同遺囑所指定的財產中自己個人的財產實行變更處分,而死亡方在共同遺囑中的自有財產直接由第三人繼承,而不能由生存方先繼承。比如夫甲和妻乙(丙之繼母)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約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甲子丙,后甲先死留下遺產六萬,乙改嫁他人,要撤回其遺囑,那么其不能繼承甲留下的六萬,而由甲子直接繼承。 (4)對于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共同遺囑,在一方的遺囑內容已經執行的情況下,另一方的撤回權將受到限制,根據公平原則,生存方必須支付等值的對價后方可行使變更或撤回權。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生存方擁有的個人財產大于死亡方的遺產,那么其必須提供相應等值的財產按原合同的比例進行遺囑設定。對于超出的部分,其可以重新處分。 第二種:生存方擁有的個人財產小于死亡方的遺產,那么其不得行使撤回權。 (5)共同遺囑不得約定后亡者不得行使變更或撤銷遺囑,否則該條文無效。 怎么撤銷共同遺囑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遺囑人訂立的遺囑不一定會有效;及時有效,也不一定能發生法律效力。同樣的,遺囑人變更或者撤銷遺囑的行為也不是一定能生效。這是因為遺囑是一項非常復雜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嚴重的生效條件。訂立、變更或者撤銷遺囑,我們建議您咨詢專業 遺產繼承律師 之后,根據 律師 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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