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一方突然死了怎么辦
離婚期間一方突然死了怎么辦
離婚期間一方突然死了怎么辦,婚姻關系因主體一方死亡,此時夫妻關系尚未解除,那么死后的財產和小孩撫養權等權益怎么處理呢?以下是關于離婚期間一方突然死了怎么辦相關內容,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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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的不需要辦理離婚證,另一方可憑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辦理再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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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中一方死亡怎么辦?
離婚訴訟屬于人身關系的案件,整個案件都需要夫妻雙方參與,如果一方死亡,那訴訟也就沒有必要進行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也就是說,在離婚訴訟期間,如果一方死亡了,那訴訟繼續進行已無必要或者不可能,人民法院應以裁定的形式決定訴訟終結。
訴訟終結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自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訴訟終結的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二 、另一方是否還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得知,配偶屬于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夫妻之間具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離婚訴訟進行過程中夫妻之間的關系尚未解除,仍具有法定的夫妻關系的。只要婚姻關系未解除,那么如果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繼承其配偶的遺產。
但是需注意兩個問題,第一,一般來說,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在婚姻關系中,個人的財產如何來區分呢?如果夫妻之間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有書面約定,則直接繼承其個人名下的`財產。如果夫妻之間的財產沒有明確約定的,在分配財產時需要將夫妻共同財產先做出分割,再將屬于已死亡配偶的個人財產部分適用繼承的規定分割。
第二,如果死亡一方在生前設立有遺囑,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繼承或數人繼承,比如立遺囑在死后其遺產只由兒子繼承,那么配偶是無權繼承其遺產的。
三、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是否自動解除?
婚姻關系因主體一方死亡,必然導致婚姻關系的終止或消滅。除了自然死亡,還包括宣告死亡,當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后,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
對于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突然死亡的,因為此時夫妻關系尚未解除,另一方享有繼承配偶遺產的權利,但是在繼承時需注意有無遺囑、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夫妻一方過世遺產如何分配
夫妻一方過世遺產分配比例具體如下:
1、如果逝者有子女,其遺產分配比例為:配偶繼承1/2,子女均分另外1/2;
2、如果逝者沒有子女,但有父母,其遺產分配比例為:配偶繼承3/4,父母平分另外1/4;
3、如果逝者沒有子女和父母,但有兄弟姐妹,其遺產分配比例為:配偶繼承1/2,兄弟姐妹平分另外1/2。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如何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如下:
1、去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
2、前往房屋所在地地稅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3、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分配情況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1、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 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12、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在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一方配偶享有對方的繼承權,所以,分割遺產時,采取平分的原則并無不妥。遺產分割后,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轉化為個人的私有財產,即繼承權轉化為財產所有權,繼承人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符合法律的程序,他人無權干涉。例如,寡婦繼承了丈夫的遺產后改嫁的,完全有權利帶走其繼承的財產。
【法律依據】: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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