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一方死亡,孩子的監護權歸誰??
父母離異,一獨生女孩歸母親撫養,其母死亡(也是獨女)現女孩隨外公外婆生活,戶口在其父親處,且再婚又生一女,聲明要領回,一方的失獨,女方父母健在,經濟實力強,為外孫女提供生活學習地方最好學校,而前女婿在婚姻中由鳳凰男,騙取房款,搖身一變套取丈人首付,變成百萬現金,外撈橫財,現如今痛失獨女,喪失財富,人財兩空,還被對方押住小孩戶口不放(當初男方為鄉下拆遷,)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把孩子戶口遷來讀一年級,咨詢如何父母離異,一方死亡,孩子的監護權歸另外存活的一方。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所以父母離婚,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具有的監護權仍然存在。
法律分析
父母離異,一方去世,是不是需要把孩子要回,還是要和孩子的祖父母協商解決。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權和撫養權有什么區別
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如下:
1、監護權重于撫養權,監護權是法定權,撫養權是協商或裁判授權;
2、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于親屬法中的身份權;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于血親而產生;
3、有監護權并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
4、直接撫養權可能會受父母離婚的影響,而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的影響;
5、權利是否能變更存在區別。即監護權不存在變更問題,變更的是撫養權。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才由其他人依序擔任監護人。
人民法院對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八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撫養權是基于家庭關系中的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是權利與義務的結合體。此種親子關系下權利對象,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監護人認定的標準是: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
3、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的。
監護人監護能力的等級是指作為監護人,承擔監督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及財產等合法權益的法律職責的行為能力。
衡量監護能力的有無和高低,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沒有監護能力的人不能擔任監護人,在法定監護人中應由順序在后的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接任;在指定監護人時由有指定權的部門在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撫養權分配的注意事項如下:
1、對子女撫養的問題,從原則上講要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的成長等方面來考慮。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只有他們符合以上情況,他們都有取得子女撫養權的可能性。否則就有可能不能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2、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有以下情況的,可隨父親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它嚴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它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其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
(3)無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它嚴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親和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有爭議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權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法院可以準許。由上我們可知,關于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夫妻雙方的協商之外,也會給予孩子足夠的尊重。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孩子的意愿進行公平的判決。
母親是孩子的監護人嗎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規定未成年的合法監護人是父母,但是這個規定也不是硬性的,因為有些未成年可能會面臨需要其他人擔任監護人的情況,那么母親一定是孩子的監護人嗎?為了解答這方面的相關問題,接下來將由來一一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對您有所幫助。
一、母親一定是孩子的監護人嗎 母親是孩子的監護人,父親也是孩子的監護人,其均為法定監護人。并不存在第一監護人的說法,法律明確規定了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但是沒有規定其為第一監護人,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將監護人進行順序排位。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二、如何確定監護人 監護人是從有利于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三、監護人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母親一定是孩子的監護人嗎的內容如上述呈現的正文所示。綜上所述,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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