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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附有義務的遺囑如何執行,關于遺囑執行有何規定?(遺贈遺囑的最新規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2-07 11:26:38

法院起訴遺囑執行的程序

法律主觀:

(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二)編制遺產清冊,并予宣布;,(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但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遺囑人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也就是說,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為什么《民法典》要規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這是因為遺囑的執行,直接與遺囑繼承人、利害關系人執行遺囑難免會有偏向從而引起糾紛,尤其是當遺囑繼承人有數人,或者遺囑的內容涉及到將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時,依靠法定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自己去處理,往往易生弊端。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保護遺囑人利益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我國《民法典》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制度。遺囑執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親友擔任為宜。,遺囑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并有權提起關于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參加執行遺囑;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銷遺囑執行人。,(一)起訴大概的程序如下:,1、寫好起訴書;,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并交訴訟費;,3、法院審查確定受理后就會開庭審理;,4、法院判決;,5、執行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聘請律師的費用需和律師另行洽談。,目前,各地律師接手離婚案件收費不一。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律師收費起價一般500元到1000元;經濟發達地區,如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律師收費相對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師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個離婚案件;有的律師起價卻能達到一萬元;另外,根據案件爭議標的額的不同,律師收費也有差異。目前律師收費一般有兩種:其一,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超過一定數額的爭議財產加收一定費用。比如,某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五千元起價。也就是說,不論案件爭議金額再小,甚至沒有爭議共同財產,起價的收費額就是五千。如果爭議財產超過了一定額度(一般是十萬元),超出部分還要加收一定比例。總之,家里財產越多,律師收費的價格可能就會越高。其二,風險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費用,再確定一個打回財產數額的收費額度。這種案件一般適用于爭議焦點在于財產分割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難度在于共同財產的取證或執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況或銀行存款情況,或公司股權持有情況,或另一方的財產分散,在各個省市甚至各個國家。需要律師做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為了鼓勵律師工作積極性,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先由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啟動資金(一般五千元左右),而后律師再調取相關證據,查找對方財產,做財產保全工作,一直負責到案件判決后的執行。在執行回來的財產中,律師提取一定比例的報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如果訴訟中需要聘請律師,那么律師費是由聘請方自行承擔,即使勝訴,也不能要求對方承擔。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人去世后公證遺囑怎么執行

按照 遺囑 內容進行 遺產分配 即可。按照法律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 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 法定繼承人 的一人或者數人 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繼承的法定條件

1、認可遺囑新形式呼應時代新需求。法律規定了遺囑的五種形式: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但并未規定錄像、打印等形式遺囑。
2、增設繼承寬恕制度讓法律有力度有溫度
3、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民法典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改變了以效力為準的認定原則。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對而稱,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生前設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制度。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繼承份額均由被繼承人生前做成的遺囑來確定,因此,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設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稱遺囑人,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為遺囑繼承人。
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并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關于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征
(一)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和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二者缺一不可,否則不能發生遺囑繼承。
(二)遺囑繼承直接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意思。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中確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繼承份額。繼承人按照遺囑繼承也就是按照被繼承人的意思繼承。
(三)遺囑繼承人須為法定繼承人,但遺囑繼承人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四)遺囑繼承在法律效力上優先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是依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及其繼承份額來轉移遺產,遺囑的內容直接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意志及其生前對其財產的處分。
只要遺囑合法有效,便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無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
實行遺囑繼承的社會意義
實行遺囑繼承有其重大的社會意義,具體表現在:
(一)有利于實現對自然人財產權的全面保護,使自然人死后的財產歸屬得到落實和法律保障;
(二)有利于實現自然人的自由意志,自然人可以通過遺囑自由實現其對財產歸屬的安排;
(三)有利于家庭內部的團結和穩定,繼承人可以以遺囑為依據確定遺產分配方案,減少糾紛發生的可能。
遺囑的主要形式
(一)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又稱親筆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作成的遺囑。自書遺囑是最古老的遺囑形式之一。在遺囑人有書寫能力的前提下,其即可采用自書遺囑的遺囑形式。
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包括:
1、其全文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書寫材料不限,但如果采用打印形式則不屬于自書遺囑,而應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
2、自書遺囑應當注明立遺囑時間,精確到年、月、日,以備與其他內容相抵觸的遺囑進行比對,確定何者效力優先;
3、自書遺囑應當由本人簽名;
4、自書遺囑如需要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處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并在該處另行進行簽名和標注時間。自書遺囑在形式上不需要見證人。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二)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為書寫做成的遺囑。代書遺囑是針對遺囑人沒有書寫能力或喪失書寫能力的情形設置的遺囑形式。這一遺囑形式在目前符合我國的國情,因而《民法典》予以保留。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包括:
1、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2、代書人需要為上述見證人之一;
3、需由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分別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是遺囑人通過打印的方式做成的遺囑。在《繼承法》的規定中,遺囑形式并不包括打印遺囑。這在一定程度上是考慮到打印遺囑無法核實字跡,且容易遭到篡改和偽造。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當前以打印形式作成文件的情境已越來越多,考慮當事人的便利,有必要承認打印遺囑的效力。《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了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包括:
1、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
2、遺囑人、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錄音錄像遺囑
錄音錄像遺囑是遺囑人通過錄音、錄像形式,以記錄聲音、圖像的方式做成的遺囑。《繼承法》規定了錄音遺囑作為遺囑形式,其后學者指出,既記錄聲音又記錄圖像的錄像遺囑比起僅記錄聲音的錄音遺囑更為可靠,應當得到承認。因此《民法典》在第1137條增加了錄像遺囑形式,并統一規定了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求。錄音錄像遺囑較易被他人剪輯、偽造,因此,其作成也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并沒有任何物質載體加以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沒有特定的形式載體,證明力較低,且容易遭到篡改、偽造,因此不是一種理想的遺囑形式;但是,如果遺囑人面臨生命垂危等緊急狀態,沒有條件采用其他形式的遺囑,那么顯然也有必要在特定條件下承認口頭遺囑的效力。據此,口頭遺囑形式的采用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具體而言:
1、遺囑人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這里的危急情況主要指生命垂危,不能以其他法定形式訂立遺囑的情況;
2、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3、口頭遺囑的效力受限,即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如果能夠用書面形式或錄音錄像形式設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六)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公證機構證明的遺囑。公證遺囑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較為規范的申請程序,并在公證員的見證下訂立遺囑,因此其形式較為嚴格,證據效力也比較高。關于公證遺囑的效力,自《民法典》生效后,公證遺囑的效力與其他形式遺囑的效力持平。按照《民法典》第1142條第3款的規定,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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