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可以放棄嗎
代位繼承可以放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被繼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 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 繼承的遺產 份額。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弊罡呷嗣穹ㄔ涸谪瀼貓绦欣^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并且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喪失代位繼承權。但是,喪失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血親中如果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睹穹倓t》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遺產繼承可以放棄嗎
遺產繼承可以放棄嗎一、遺產繼承可以放棄嗎
1、遺產繼承可以放棄。遺產的繼承屬于權利,而不屬于義務,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放棄后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遺產的繼承順序是什么
遺產的繼承順序,具體如下:
1、第一順序是配偶、女父母;
2、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 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涉及放棄繼承權的四個法律問題
法律主觀:
放棄繼承權的法律規定是:
1、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
法律客觀:
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著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一、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二、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三、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放棄遺囑繼承后可以法定繼承?
婆婆生前放棄兒子的房產繼承并有遺囑,需要公證嗎?我們知道,繼承開始后,如果被繼承人留下遺囑的,在一般情況下,遺囑繼承是要優先于法定繼承的,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即便有遺囑,還是要按照法定繼承來執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將自己的財產,以遺囑的形式傳承給自己中意的繼承人,這是被繼承人的個人意愿,但是是否接受,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有選擇權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繼承人如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是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是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是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是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受遺贈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也將喪失受遺贈權。
第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不管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或遺贈繼承,它的開始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實際上遺囑或遺贈是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死亡后,在法律上就不具有相應的權利了,我們知道,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終止。
第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遺囑不規范或者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會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二是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三是偽造的遺囑無效;四是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這一點,應該很好理解,既然遺囑未提到,作為被繼承人的遺囑,只能按照法定繼承來處分。這類遺產原則上由法定繼承人均分,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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