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同居的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有繼承權。同居關系并不屬于以上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夫妻一方去世房產過戶需要對房產進行市值評估,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到房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產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并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由辦案人員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審核完畢發放已更改權屬人過戶的房產證明。,夫妻一方過世一人立遺囑有效。所謂遺產,是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被繼承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合法財產,遺囑如果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也只對被繼承人的那一部分有效,處分配偶財產的部分無效。除夫妻對共同財產有明確約定外,在處分遺產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被繼承人配偶所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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