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和后來簽的協議哪個有效?
1、最后一次為準,如果是被繼承人參與訂立的,那么分割協議可以百視為新遺囑,與舊遺囑沖突度的地方則以分割協議為準。
2、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參與訂立分割協議,那么則以遺囑為準。
3、假如遺囑經過公證,版而分割協議權沒有公證,那么即使被繼承人參與訂立分割協議也不能對抗公證后的遺囑,以遺囑為準。遺產分割協議如有立遺囑人的簽字,應視為立遺囑人更改了遺囑,應以遺產分割協議為準。協議與遺囑之間存在抵觸。
4、對這一情況如何處理,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作了明確的百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5、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遺贈撫養協議是雙方之間依照真實意思和自愿的原則訂立的合同,其效力應該高于遺囑,問如果協議與遺囑之間產生抵觸,依法應該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協議是雙方民事行答為,雙方平等自愿簽訂的協議,就是有效的,不能單方面撤消。
6、從效內力上看,遺贈撫養協議要大于遺囑.不過你說她對你父親不好,若情節嚴重,不知道你當初的協議書上容有沒有規定她的義務,可以視為其未履行協議之應盡義務,最好有證據,這種情況下,認為遺囑為大.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1、遺贈扶養協議先于遺囑和法定繼承,遺囑先于法定繼承繼承。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應先按遺囑執行,只有遺囑未處分的財產才能進入法定繼承。
2、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民法典》對遺囑和法定繼承的順序有明確規定,體現在該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如果有數分遺囑的話,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如果同時存在數份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話,以公證遺囑為準。 遺囑的內容如果有沖突,則沖突部分無效,夫妻雙方有一兒一女,男方未經女方同意,立遺囑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指定給兒子繼承,立遺囑人去世后,這份遺囑有效部分為這套房子的一半,因為房子的另一半為女方所有合法的遺囑當然有法律效力了。遺囑除公證遺囑外,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與遺贈沖突了的,立遺囑人應對自己的數項財產進行分配,作不同安排。立遺囑人也可對同一財產作安排,遺贈和繼承沖突讓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共有。在法律效力上,遺囑與遺贈的效力是相同的。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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