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在哪些情形下無效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遺囑無效: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作為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其實施時應要求行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否則將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以設立遺囑時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標準,也就是說,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有效,即使其后遺囑人很快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亦不影響該遺囑的效力,相反若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則該遺囑無效,其后即使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該遺囑也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效力。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脅迫、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真實意思,凡是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一律無效。所謂真實意思,是指遺囑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內心意愿的反映,遺囑人沒有受到外界壓力或誘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實意思的遺囑才有效。 3、遺囑處分了遺囑人無權處分的財產,該無權處分財產的部分無效。遺囑人處分財產必須以其對該財產擁有合法的所有權為前提,如果其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則其處分行為必然侵犯他人利益,從而導致該處分行為無效。對此,最高人民 法院 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偽造的遺囑。偽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所訂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實意思,這樣的遺囑顯然應屬無效。 5、遺囑被篡改的。遺囑被篡改的,僅篡改的內容無效,因為僅該部分內容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遺囑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記載,故仍應有效。 如何分析遺囑是否有效 (一)符合各種遺囑的相應形式要件 如 公證 遺囑應當具備公證申請、公證事項的審查和制作公證書等程序;自書遺囑應當是遺囑人自己書寫(包括電腦打印)、親筆簽名、注明書寫時間;代書遺囑應當有遺囑人、代書人和證明人簽名,并注明代書和簽名時間;錄音遺囑要有兩個以上在錄音制作現場的見 證人 的證明;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授,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后來未恢復訂立書面遺囑的能力。其中,所有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繼承人或受 遺贈 人不存在利害關系。 (二)符合各種遺囑的實質要件 如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遺囑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保留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沒有處分他人的財產。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 繼承權 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遺囑是否有效問題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繼承遺產一定憑借有真實有效的遺囑才能獲得,提醒大家在設立遺囑是最好是通過 遺囑公證 ,才能更具法律效力。我們網站也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歡迎在線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一、 民法典的 口頭遺囑 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規定,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且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 民法典中已去世口頭遺囑如何公證
民法典規定,在危急的情況下才能訂立口頭遺囑,訂立口頭遺囑后被繼承人去世的,不能申請遺囑公證,遺囑公證要被繼承人親自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三、 公證遺囑早于口頭遺囑哪個有效
公證遺囑早于口頭遺囑,那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為 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因此公證遺囑有效。民法典規定,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且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符合條件的話也是有效的。
一、設立口頭遺囑時,必須至少要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二、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訂立遺囑的危急情況下才能訂立口頭遺囑;危險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其中,下列人員不能作為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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