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怎么樣界定
非婚生子女男方應負什么責任,女方在男方不知情,沒有取得同意權的情況下生子,法律應該做何處理? 非婚生子女是父母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下所生的子女。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權益提供了保障。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確立問題: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在離婚之訴中,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及有關法律規定,從子女利益最佳原則出發予以妥善解決。
具體意見可參照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準許。
三、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準許。
對于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一般規定,有省市城市就在《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上就沒有把非婚生子女的這項權利給予高度的重視和保護,使非婚生子女得不到象婚生子女一樣應該得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事實上,只有在立法上消除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差異,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真正得到人們的認同和保護,同樣也只有這樣才可以使我們這個社會和一些人們從根本上將這種壓力和傳統的觀念改變過來,使非婚生子女不在被危害和歧視。
《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第二款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而對婚生子女的規定就比較詳盡和細致了,其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分別對婚生子女在出生后其父母對他們的撫養教育義務還有子女的姓氏、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父母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如何支付撫養費用、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等問題上都做了具體的分類和詳盡的規定,并且在第二十一條的第二款中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又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條的第二款中只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應當負擔的子女的費用只有生活費和教育費而沒有對醫療費等費用加以規定,雖然在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對于無效婚姻期間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不受父母無效婚姻的影響,確認和解除無效婚姻后,有關子女的歸屬及撫養費的負擔等問題均要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處理。
無效婚姻是怎樣的?
兩個人能夠走到一起并且結婚這是人生中十分難得的事情,但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夠走到最后,甚至有些人的婚姻在法律上還會被認定是無效的。
這不,近日在陜西安康發生的一件事就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事情是這樣的:李大媽和張大爺在1981年7月登記結婚,婚后長期的相處過程中,張大爺經常對李大媽口出惡言,這讓李大媽無法忍受。考慮到目前子女都已經成家,自己也不再想和張大爺生活。于是,李大媽便在2022年10月向紫陽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定她和張大爺的婚姻無效。
最終,紫陽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大媽的父親與張大爺的母親系同胞兄妹,故李大媽、張大爺為表兄妹關系,李大媽與張大爺登記結婚,違反了法律規定”。同年10月,紫陽法院依法判決宣告李大媽與張大爺的婚姻無效。
這樣的劇情可以說電視劇都不敢這么演,但現實卻真實發生了。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婚姻會被判定為“無效婚姻”呢?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一條,重婚的,很好理解,就是說已經有配偶的人隱瞞婚姻情況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雖然沒有和他人登記結婚但是卻以夫妻名義關系同居生活。無論是法律關系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對于婚姻關系判定都是無效的。
第二條,對于說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就好比說上述故事中李大媽和張大爺,雖然結婚了,但是婚姻是無效的。禁止結婚的親屬一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李大媽和張大爺屬于表兄妹關系,也就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因此是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
之所以有這條規定,主要是兩個原因:“其一是優生學的考慮,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
第三條,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簡單來說就是結婚的一方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重大不治的傳染病、遺傳性疾病,不建議結婚。這么要求也是為了優生優育,培養更健康的后一代。
第四條,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對于無效婚姻的判定,基本就是以上這四種情況。所以選擇結婚的時候,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避免今后給自己的個人權益或切身利益帶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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