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需要準備哪些有效證據
法律分析:第一是關于雙方婚姻關系及感情破裂的證據,主要是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有無和好的可能方面的證據包括對方是否有出軌、虐待自己、吸毒、刑事犯罪等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二是關于孩子撫養權的證據主要是孩子出生證明及撫養孩子有利條件的證據包括雙方的經濟條件、孩子的意愿、對方是否不利于孩子成長等;
第三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方面的證據,在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共同債務時,需要通過書面材料證實財產或者債務真實、合法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需要什么證據
夫妻不管分居多久都可以離婚。
法律并未規定離婚以分居為前提,因此,夫妻分居后想離婚的可以通過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的方式離婚,沒有分居的期限限制。
1、夫妻分居后,雙方自愿離婚的,并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協商一致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夫妻分居后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對分居離婚是有標準的,首先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而不能是因工作、出差、就學、子女上學等其他原因導致的分居。
其次必須是連續地分居,即要求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狀態是持續的,如果雙方分居但一段時間后又居住在一起,這種情況下,雖然總的時間已滿兩年甚至超過兩年,但法院極有可能因為分居時間不連續而無法認定為應當準予離婚的依據。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關于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程序。
1、申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申請登記離婚的證件和材料包括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離婚協議書。
2、受理
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關于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訴訟離婚程序如下:
一、起訴
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二、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三、審理與判決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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