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包括哪些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生活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顧,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使子女沿著正確的方向健康成長。父母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法律義務
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父母離婚只是婚姻關系的結束,子女的撫養教育不因婚姻的結束受到影響。離婚后撫養費的給付方式可以由離婚的夫妻雙方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子女撫育費可以采取以下的給付方式:
(一) 定期給付。根據父母的職業情況,撫養費原則上應定期給付。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母一方,應按月給付孩子的撫養費;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給付。
(二) 一次性給付。有的情況下,撫養費也可一次性給付。例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孩子撫養費的;除此之外對于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案件,子女撫育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以免日后發生執行困難。
(三) 以物折抵。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無法以現金支付撫養費,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適用于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確定的撫養費數額,用屬于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養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
以上是實際中的幾種撫養費的給付方式,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養權怎么確定
1、子女不足兩周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么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愿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
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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