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規定贈與的合同屬于婚前財產,鉆戒屬于男方婚前無償贈與的財產,無需歸還。具體雙方可以協商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先區分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在離婚時如無特別約定,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購置的財產,即知識產權收益等,還包括原本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但在婚后約定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平均分割為原則,同時兼顧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合情地予以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規定贈與的合同屬于婚前財產,鉆戒屬于男方婚前無償贈與的財產,無需歸還。如果是結婚當天親戚朋友送的,看具體情況,沒有證據證明是對于女方一個人的贈與的話,通常是按照共同財產才處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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